香港與東盟投資協定生效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五 月 十 六 日 ) 表 示 ,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的 《 投 資 協 定 》 涉 及 香 港 和 老 撾 、 緬 甸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五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六 月 十 七 日 生 效 。

《 投 資 協 定 》 生 效 後 , 老 撾 、 緬 甸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會 給 予 香 港 企 業 在 當 地 的 投 資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 向 投 資 實 體 提 供 保 護 和 保 障 , 並 承 諾 投 資 和 收 益 可 自 由 轉 移 。 這 五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亦 會 在 投 資 被 徵 收 或 因 戰 爭 、 武 裝 衝 突 等 事 件 引 致 投 資 損 失 時 , 按 《 投 資 協 定 》 商 訂 的 標 準 , 給 予 在 當 地 投 資 的 香 港 企 業 相 關 補 償 。

另 一 方 面 , 再 有 多 兩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在 香 港 與 東 盟 的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下 的 部 分 將 於 六 月 十 一 日 生 效 , 分 別 是 老 撾 和 越 南 。 政 府 較 早 前 已 公 布 香 港 、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該 日 生 效 。 也 即 是 說 , 於 六 月 十 一 日 , 《 自 貿 協 定 》 涉 及 香 港 和 老 撾 、 緬 甸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五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開 始 生 效 。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新 加 坡 承 諾 對 所 有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實 施 零 關 稅 , 而 老 撾 、 緬 甸 、 泰 國 和 越 南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徵 收 的 關 稅 則 會 逐 步 減 免 。 關 稅 減 免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不 同 類 型 的 貨 品 , 包 括 珠 寶 、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鐘 錶 和 時 鐘 、 玩 具 等 。

香 港 商 號 如 欲 取 得 《 自 貿 協 定 》 下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所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須 符 合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相 關 規 定 , 並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貿 署 )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詳 情 請 參 閱 工 貿 署 發 出 的 相 關 貿 易 通 告 :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9/coc2019.html 。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會 在 廣 泛 的 服 務 界 別 , 在 老 撾 、 緬 甸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獲 得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 從 而 得 享 更 佳 的 商 機 。 涵 蓋 的 服 務 界 別 都 是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或 發 展 潛 力 的 行 業 , 例 如 專 業 服 務 、 商 業 服 務 、 電 訊 服 務 、 建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教 育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 旅 遊 及 與 旅 行 相 關 的 服 務 、 運 輸 服 務 , 以 及 仲 裁 服 務 。

東 盟 十 個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撾 、 馬 來 西 亞 、 緬 甸 、 菲 律 賓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 香 港 與 東 盟 於 二 ○ 一 七 年 年 底 簽 訂 《 自 貿 協 定 》 和 《 投 資 協 定 》 。 兩 份 協 定 的 文 本 及 重 點 , 詳 見 工 貿 署 網 頁 ( 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

有 關 涉 及 餘 下 五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即 文 萊 、 柬 埔 寨 、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和 菲 律 賓 的 部 分 , 《 自 貿 協 定 》 和 《 投 資 協 定 》 的 生 效 日 期 將 於 確 實 後 再 作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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