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智利的投資協定生效

 In 自貿協定

香港與智利的投資協定(協定)今日(七月十四日)生效,令香港與海外經濟體之間已生效的投資協定增至二十份。

協定規定雙方須為對方的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投資須獲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的待遇;在投資被徵收時可獲得賠償;以及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至外地。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按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

協定將增強投資者信心,帶動香港與智利之間的投資流動,加上香港與智利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對鞏固兩地的經貿聯繫相得益彰。

協定於二○一六年十一月簽署,雙方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香港至今已與三十個海外經濟體簽訂了二十一份投資協定,有關經濟體為東南亞國家聯盟、澳洲、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加拿大、智利、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荷蘭、新西蘭、瑞典、瑞士、泰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和英國。除卻與阿聯酋簽署的一份外,這些投資協定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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