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智利的投资协定生效

 In 自贸协定

香港与智利的投资协定(协定)今日(七月十四日)生效,令香港与海外经济体之间已生效的投资协定增至二十份。

协定规定双方须为对方的投资者提供的保障,包括投资须获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视性的待遇;在投资被征收时可获得赔偿;以及投资和收益可自由转移至外地。协定亦规定投资争端按国际认可的规则解决。

协定将增强投资者信心,带动香港与智利之间的投资流动,加上香港与智利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巩固两地的经贸联系相得益彰。

协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签署,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

香港至今已与三十个海外经济体签订了二十一份投资协定,有关经济体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澳洲、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加拿大、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科威特、荷兰、新西兰、瑞典、瑞士、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和英国。除却与阿联酋签署的一份外,这些投资协定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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