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潛在國安風險須防範 (2023.5.10)

海外律師如欲就國安案件申請認許,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與及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否則法院不得認許該海外律師參與該國安案件,國安案件的機密敏感資料不能隨便簡單處理,要防範海外律師可能違反國家安全的風險較本地律師高,因而條例草案對海外律師作出相關規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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