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意見書:《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 的立法建議

內地和香港的經濟活動和民生交流緊密,涉及兩地的跨境民事及商事糾紛日漸增加,需要透過訴訟解決,但由於兩地法例有差異,在港判決後,未能在內地執行,反之亦然。因此,本港是有需要與內地建立互認機制,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以免訴訟人需要就同一宗糾紛在兩地重複進行訴訟,並為訴訟人提供更佳司法保障。

本會十分歡迎和支持,律政司就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與特區於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於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進行本地立法的建議。

(一) 鞏固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地位及區際爭議解決中心競爭力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涉及很多跨境投資,部分在港註冊的公司,其持有人是內地居民,當這些公司出現商業訴訟而敗訴,需要作出賠償時,該公司持有人可能已返回內地,勝訴人難以執行判決獲得賠償。透過《互認判決安排》能夠在內地執行香港法院所取得的判決令,有助港商或投資香港的外商得到更佳的保障,本會認為此舉可鞏固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並加強提高香港作為區際法律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二)香港法院作把關者
鑒於在香港申請確認許可仲裁判決,是由較熟習國際法的仲裁及建築法官審理,而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及程序仍存在重大差異,建議參考此類安排,由對區際法律衝突較有經驗的法官審理,並賦予香港法院擁有絕對司法管轄權,對判決登記程序作嚴格的評估,對於判決異常,例如構成不成比例的負擔、判決不合常理、或不符合香港法律倫理等有爭議的個案申請,裁決登記作廢,以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三)清晰「非金錢判項」的定義
由於《安排》規定「金錢判項」與「非金錢判項」同列為人民商事糾紛的判決,同被納入互認和執行的範圍,但目前《安排》未有為「非金錢判項」設有清晰的定義,建議可以在立法時的條例草案有更清晰的條文字眼。

(四) 定期向立法會通報互認案例
實施《互認判決安排》後,建議律政司定期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通報兩地法院就互認案件的申請、執行和跟進情況,檢視相關執行的司法效能,以便適時作出實務指引的調整。

總結
本會希望內地與香港法律界攜手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探索構建、不斷完善兩地司法協助體系,著力為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發展和增進兩地民眾福祉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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